杨人发〔2017〕29号
杨陵区人大常委会
关于印发《杨陵区人大代表积分考评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大主席团、街道人大工委:
《杨陵区人大代表积分考评暂行办法》已经杨陵区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杨陵区人大常委会
2017年6月30日
杨陵区人大代表积分考评暂行办法
(2017年6月27日杨陵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区人大代表依法履职,充分发挥区人大代表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杨陵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下简称代表)。
第三条 代表积分考评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公开公平原则。
第二章 考评内容及评分标准
第四条 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工作情况
(一) 大会全体会议参会情况。按时认真参加大会,一次得5分。
(二) 代表团会议出席情况。按时参加代表团会议一次得3分。
(三) 审议各项报告和议案发言情况。积极审议、发言一次得2分。
(四) 提出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情况。单独提出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的一条得5分,联合提出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的一条得2分。代表所提建议、批评和意见被区人大常委会列为重点督办建议的,单独提出的得8分,联合提出的得3分。
第五条 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活动情况
(一) 应邀列席镇人民代表大会和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应邀参加区、镇两级人大组织的执法检查、工作视察、专题调研情况。开展持证视察、约见本级国家机关负责人等活动的情况。参加一次活动得5分。
(二)参加代表小组活动和代表工作室活动情况。参加活动一次得3分。
(三)走访选民收集意见建议情况。联系原选区和选民,听取并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一条得5分。
(四)接受培训的情况。积极按时参加培训得5分。
(五)代表年度向区人大人代选工委、镇人大主席团(街道人大工委)递交书面述职报告得5分,向原选区选民述职、接受选民评议的得3分。
第六条 奖励加分
代表在履职中有下列情况的,给予奖励加分。
(一)坚持党的领导,宣传党的政策,遵守法律法规,贯彻人大决议,在各项工作中发挥模范带头作用,被评为镇(街道)以上先进的得5分。
(二)在区级或区级以上新闻媒体上发表宣传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代表履职经验体会文章的,每篇加10分。
第三章 考评工作组织实施
第七条 代表积分考评由区人大人代选工委组织实施,各镇人大主席团(街道人大工委)具体负责配合区人大人代选工委做好辖区内代表积分考评工作。
第八条 代表本人要如实填写人大代表履职活动表,详细记录参与各项履职活动的情况并按要求逐级上报。各镇人大主席团(街道人大工委)负责将代表小组活动、代表工作室活动和组织代表开展各种活动情况的记载资料收集审核汇总,连同考评意见上报区人大人代选工委。
第九条 区人大人代选工委负责收集镇人大主席团(街道人大工委)汇总审核后的代表活动记载资料和考评意见,依据考评内容和评分标准,按照代表一人一档方式建立代表履职考核档案,详细记录汇总代表的履职情况,对每个代表进行考评积分。代表年度最终考评积分结果提交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审定。
第十条 每年11月底前,代表要向镇人大主席团(街道人大工委)递交书面述职报告,各镇人大主席团(街道人大工委)按区人大常委会要求组织代表开展向原选区述职、接受选民评议工作。
第四章 考评结果运用
第十一条 代表积分考评结果作为年度评选表彰优秀人大代表、约谈、诫勉、通报、区级代表连选连任等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 代表积分按照积分高低排序,选取一定比例作为年度优秀人大代表进行表彰;积分倒数后5位的代表进行约谈;当年考评较差的取消年度评优资格;连续两年考评较差的诫勉谈话并通报批评;连续三年被评为优秀人大代表的在换届时优先推荐为连任代表候选人。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镇人大主席团对镇人大代表的积分考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杨陵区人大常委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