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区第八届人大常委会自2012年换届产生以来,本着求真务实、开拓创新的精神,以代表工作为抓手,以制度建设为载体,不断探索和创新代表工作的方式方法,努力为代表依法履职创造条件,充分发挥代表参政议政作用。
今年,区人大常委会在深入调研和充分学习外地先进经验的基础上,在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上审定通过了《区人大常委会关于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问责办法》和《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联系代表办法》两项新办法。
《问责办法》对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问责范围、程序和方式等都作出了明确规定,将有效规范政府承办单位的办理工作,促进代表作用的发挥和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落实。《联系代表办法》按照便于组织和联系的原则,采取常委会主任和委员分别包镇办及代表小组的形式,建立了合理的代表联系机制,进一步加强了区人大常委会同人大代表的联系。
我区人大常委会这两项新办法的出台和落实,是继去年制定了《区人大常委会决定重大事项暂行规定》、《区政府领导成员向人大常委会报告工作制度》和《区人大常委会关于对国家行政机关、直属机构和司法机关开展年度工作测评的暂行办法》等规定和办法后的又一次制度创新,将进一步促进区人大常委会工作规范化、制度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