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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陵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街道工作委员会工作规则(试行)

来源:杨陵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时间:2019-07-01 18:47

 

2019625日杨陵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杨陵区人大常委会街道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人大街道工委)的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人大街道工委是区人大常委会在街道设立的工作机构,在区人大常委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对人大常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同时接受所在街道党工委的领导。

第三条  人大街道工委由主任、委员37人组成,主任由区人大常委会任免;委员在街道辖区内的区人大代表中推选产生,报区人大常委会备案。

人大街道工委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

第四条  人大街道工委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贯彻宪法、法律、法规和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

(二)按照区人大常委会的工作计划和部署,结合本街道的实际情况,制定人大街道工委工作计划;每半年向区人大常委会和所在街道党工委各报告一次工作;

(三)办理区人大常委会交办的本辖区的区人大代表的选举工作;负责组织辖区内区人大代表的学习培训,组织代表按时参加区人代会;

(四)负责辖区内代表履职平台建设,指导代表小组、代表活动室开展活动,为代表执行职务提供服务;

(五)负责组织辖区内区人大代表联系原选区选民,定期接待、走访选民,收集选民意见建议。组织代表提出议案与建议、批评和意见,协调和督促办理相关工作;

(六)组织和联系辖区内的各级人大代表。组织本辖区的区人大代表向原选区选民报告履职情况,做好代表履职登记工作,开展积分考评考核,建立代表履职档案;根据积分考评结果推荐本辖区优秀人大代表;

(七)每半年组织本辖区的区人大代表听取一次街道办事处和区国家机关派驻街道工作机构的专项工作报告;听取街道办事处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八)组织本辖区的区人大代表围绕经济社会发展、基层民主法治建设和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以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每年开展两次以上次视察活动;

(九)办理区人大常委会及其主任会议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人大街道工委主任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并主持人大街道工委会议;

(二)组织实施人大街道工委会议议定的有关事项;

(三)根据人大街道工委的工作计划组织本辖区人大代表开展活动,为其依法履行职责提供便利和服务;

(四)联系本辖区的代表和人民群众,听取和反映他们的意见和建议;

(五)处理人大街道工委的日常工作;

(六)列席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和街道办主任办公会议。

第六条  人大街道工委每个季度至少举行一次会议。人大街道工委举行会议时,可以邀请本辖区的代表、街道办事处相关人员和区有关国家机关派驻街道工作机构的负责人参加。

第七条  人大街道工委组织本辖区的区人大代表听取专项工作报告、联系选民提出的建议、意见等,交由街道办事处或者区国家机关派驻街道工作机构研究处理。建议、意见的研究处理情况,街道办事处、区国家机关派驻街道工作机构应当书面报送人大街道工委。

第八条  人大街道工委应当建立健全会议制度、代表活动制度、代表联系选民和向选民述职制度、建立代表履职档案制度等,推动人大街道工委工作的制度化和规范化建设。

第九条  人大街道工委应当与区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加强联系,协同推动相关工作。

第十条  人大街道工委的工作受本辖区代表和人民群众的监督。

第十一条  人大街道工委的工作经费,应列入街道办事处财政预算。

第十二条  本规则由区人大常委会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规则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