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决议决定 / 正文

杨陵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任前法律知识考试暂行办法

来源:杨陵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时间:2019-07-01 18:49

 

2019 625日杨陵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条  为增强拟任命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下简称拟任命人员)的法律意识,提高其依法行政、公正司法的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和陕西省人大常委会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提请区人大常委会任命的下列人员应当参加任前法律知识考试:

1、区人民政府组成部门主要负责人;

2、区人大常委会各工作机构负责人;

3、区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4、区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

5、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

6、各镇人大主席、街道人大工委主任。

第三条  任前法律知识考试的内容和范围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 等公共法律知识和拟任职务所涉及的相关法律知识。

      第四条  法律知识考试实行试卷题库制,题库由区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组织相关人员建立和更新,每次考试的试卷从题库中随机抽取。

第五条  参加考试人员应当严格遵守考场纪律,独立完成答卷,按时交卷。对违反考场纪律的,取消其考试成绩。

第六条  考试采用笔试形式,实行开卷或闭卷的考试方法,答卷时限120分钟。考试成绩以百分制计分,60分(含60分)以上为合格。

第七条  被提请任命人员参加考试合格后,方可提请区人大常委会审议任命。考试不合格者,可以补考一次。补考仍然不合格者,不得提请审议拟任职务。不参加考试者不予提请任命。

第八条  被提请任命人员的法律知识考试成绩在举行本次区人大常委会会议任命前通报。

第九条  任命前法律知识考试于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召开3日前举行,考试前3天将考试的具体时间、地点由区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通知参加考试人员。

第十条  法律知识考试在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领导下进行。具体工作由区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负责实施。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原《关于提请任命人员进行任前法律知识考试暂行办法》即行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