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有关规定,周会学、袁爱慈向杨陵区人大常委会提出辞去杨陵区第十届人大常委会委员职务的请求,经区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表决,同意接受周会学、袁爱慈辞去杨陵区第十届人大常委会委员职务的请求,周会学、袁爱慈其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职务终止。
现予公告
杨陵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4年2月2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有关规定,周会学、袁爱慈向杨陵区人大常委会提出辞去杨陵区第十届人大常委会委员职务的请求,经区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表决,同意接受周会学、袁爱慈辞去杨陵区第十届人大常委会委员职务的请求,周会学、袁爱慈其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职务终止。
现予公告
杨陵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4年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