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信息公开 / 正文

关于印发《2017年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监督实施办法》的通知

来源:人大办 发布时间:2017-05-07 14:11

杨人发〔2017〕20号 

杨陵区人大常委会 

关于印发《2017年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监督实施办法》的通知 

区政府、区法院、区检察院,区政府各部门,各镇人大、街道人大工委:

《杨陵区人大常委会2017年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监督实施办法》已经杨陵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 

杨陵区人大常委会         

2017年5月7日         

杨陵区人大常委会 

2017年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监督实施办法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的重大战略部署,加快实现杨陵在全省率先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切实发挥人大在推动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工作中的重要作用,立足人大监督职能和我区脱贫攻坚工作实际,制定如下监督办法。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及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以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特别是有关脱贫攻坚工作重要讲话精神为指导,紧紧围绕“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和“五个扎实”工作要求,深刻认识脱贫攻坚工作的重大战略意义,牢固树立依法监督、科学监督、有效监督的理念,着力从识别精准、措施有效和成效明显等方面实施监督,坚持把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监督作为人大监督工作重点,督促政府及其部门真正解决好“扶持谁”、“谁来扶”、“怎么扶”三个核心问题,确保杨陵按期全面打赢脱贫攻坚战。 

二、监督对象 

“一府两院”及承担精准扶贫、精准脱贫任务的政府相关部门,重点是农林、民政、卫计、住建、人社等职能部门,以及其它参与包抓的政府相关部门。 

三、监督原则 

一是依法监督原则。严格按照宪法、监督法和其它有关法律规定行使监督权力,牢固树立“人民至上、法律至上”的监督责任意识,做到敢于监督、善于监督。 

二是实事求是原则。要多深入一线,深入群众,摸实情、知实数、看实效,坚持一切以事实为依据,多形式、多途径地开展调查研究,收集各方意见,保证监督结果的可靠性。 

三是问题导向原则。监督必须直面矛盾和问题,以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重点找准、找出精准识别、政策落实、措施到位方面存在的问题,切实增强监督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四是注重实效原则。将工作实效作为监督的重要标尺,坚持监督过程与监督成效有机统一,重点检查监督对象是否在精准施策上出实招、在精准推进上下实功、在精准落地上见实效。 

五是群众满意原则。要入村入户,充分掌握社情民意,了解群众诉求,畅通沟通渠道,询问群众对政府部门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各项工作是否满意,要将群众满意作为监督的第一标准。 

四、监督内容 

(一)监督扶贫、脱贫对象是否精准。一是检查“六清一实”工作是否扎实细致,有没有真正做到家庭人员基本情况清;承包土地面积清;作物种植面积清;养殖规模数量清;务工人员从事工种和去向清;住房情况清和家庭收入核算实。二是检查对象核实是否精准,是否确保符合条件的贫困人口全部纳入,不符合标准的在册对象户全部剔除。三是检查是否按照中省建档立卡指标要求,逐户建立纸质台账和电子台账,核实弄准贫困户基础信息和帮扶信息。 

(二)监督扶贫、脱贫措施是否到位。一是检查政府职能部门及帮扶干部是否熟悉和掌握中省精准扶贫、精准脱贫最新政策、措施。二是检查是否及时向包抓村(社区)、户宣传最新政策,做到家喻户晓、人尽皆知。三是检查是否因村因户因人施策,政策落实是否到位,制定的帮扶计划是否切实可行,帮扶措施是否行之有效。 

(三)监督扶贫、脱贫成效是否明显。一是检查群众对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的过程、成效以及对帮扶干部的工作作风是否满意。二是检查“两率一度”是否全面达标,特别是精准识别率、精准退出率是否实现“两个100%”。三是检查是否切实增强贫困户的“造血功能”,变“要我脱贫”为“我要脱贫”,激发贫困户内生动力。 

五、方法步骤 

监督过程按照省、示范区和区委脱贫攻坚工作的统一安排,分阶段进行: 

1.5月底前,在调研的基础上,结合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对政府和相关部门开展专题询问,督促做好调查入户和数据清洗工作; 

2.6月底前,组织人大代表对全区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工作进行全面视察,督促政府相关部门做好整改落实工作; 

3.12月底前,由区人大相关委员会组织对区政府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工作进行专题调研,在此基础上全面听取和审议工作开展情况,重点听取视察和询问过程中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4.九届人大二次会议上组织全体代表对“一府两院”和驻区单位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测评。 

六、监督结果运用 

监督过程中发现工作不力的,在全区范围内进行通报批评;对因主观原因使工作出现重大失误、造成人民群众利益受损的,根据宪法和监督法相关规定,必要时启动人大质询、特定问题调查甚至罢免、撤职等监督程序,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取消“人民满意单位”评选资格。对工作中表现突出、群众认可的,可授予“人民满意单位”和“人民满意公务员”荣誉称号。